公民申请改名需正当理由
来源:长安起名网 编辑:长安起名 人气: 时间:2010-03-24 11:40:58 【字体:大 中 小 大 中 小 大 中 小】
李女士来电咨询:我有个女儿,现在快读小学四年级,还没领身份证(但已有身份证号码),现在打算为其改名,请问:更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,如何办理手续,哪些方面需要连带更改?
本报答疑:经向公安局了解,公民要求更改姓名,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,只要理由正当,证明材料齐全的,可以申请更改。理由正当包括:1、被收养的小孩;2、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;3、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;4、僧、道、尼还俗,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;5、经生父母双方同意,离婚后一方要求小孩更名的;6、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;7、与人事、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;8、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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